第4條放射性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符合前條規定限值以下者,得予外釋。廢棄物之外釋,申請者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一、管理組織及權責。二、廢棄物之來源及特性。三、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量測及分析方法。四、廢棄物之外釋方式及場所。五、品質保證方案。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外釋計畫得併入輻射防護計畫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