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局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 第4條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一、放射性物料有關長、中程計畫之規劃、研訂及編擬等業務之推行事項。二、放射性物料管理年度施政計畫之編…
- 第5條第二組掌理下列事項:一、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與貯存法規蒐集及研擬。二、低放射性廢棄物運輸及貯存容器之審核。三、低放射…
- 第6條第三組掌理下列事項:一、核子燃料、核子原料、用過核子燃料、小產源放射性廢棄物、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等相關管制法規之蒐…
- 第7條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稽催及檔案管理等事項。二、印信典守事項。三、財產、物品之登記、保管…
- 第8條人事管理員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人事法規研擬修正之建議事項。二、本局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事項。三、本局組織法規、編制員…
- 第9條會計員掌理下列事項:一、本局年度歲入歲出單位概算、預算、決算之編擬。二、本局年度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編製及申請修改分配預算…
- 第10條本局政風業務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風室統籌辦理。
- 第11條本局各級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管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他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 第12條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明細表另定之。
- 第13條本局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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