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處務目 本法規已於 2023-12-2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 本局各級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管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他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