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3條本會顧問得就本會掌理有關原子能科學發展、核子設施安全管制、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子能技術應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等事項,向主…
- 第4條本會顧問不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
- 第5條本會遴聘之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曾任相關領域工…
- 第6條本會顧問人數以四人為限,任期一年,期滿檢討認為有續聘必要者,得經主任委員同意後續聘之。
- 第7條本會顧問於任期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主任委員同意者,應予解聘:一、利用職務上持有、知悉之消息,以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正利…
- 第8條本會顧問為無給職。本會遴聘之顧問為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者,其支領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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