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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會遴聘之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六年以上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畢業,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十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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