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顧問得就本會掌理有關原子能科學發展、核子設施安全管制、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子能技術應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等事項,向主任委員提供意見,並備諮詢。本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得列席前項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