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下列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一、本會四人至五人。二、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四人至五人。三、發生核子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一人至二人。四、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