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31條 法規:運輸事故調查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1條 參與調查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參與調查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