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受訪談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受訪談之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規避、拒絕訪談、為不實之陳述,或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