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資料及物品。
於調查期間,得將已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資料及物品返還相關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所有人。
運安會於調查報告發布後,應儘速將超輕型載具、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資料及物品返還相關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所有人。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如涉及人員死亡,運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資料及物品返還相關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所有人。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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