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儘速將已知事故狀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通報之事故如下:一、人員死亡或傷害者;二、實質損害者;三、失蹤或無法接近者;四、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