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4條 法規: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二章 重大飛航事故通報 第4條 本法第六條之重大飛航事故或疑似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飛航管制機關(構)應於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儘速以電話將已知事故情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並填具重大飛航事故通報表,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至運安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