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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運安會接獲通報後,認有必要時,得先行任命現場調查官,率領先遣小組至事故現場,執行事故認定必要之作為。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航空站經營人、民航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應協助現場調查官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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