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3條 法規: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境外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於接獲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之邀請,應立即指定授權代表,並邀請事故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航空器設計者、航空器製造者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人員組成團隊,參加調查作業。前項參加調查之相關費用,由各機關(構)自行支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