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法規: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第7條 通傳財團法人之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憑證名稱。二、日期。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四、交易內容及金額。通傳財團法人之內部憑證由通傳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