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法規: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第15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應區分資產、負債及淨值三大項,至少應揭示下列項目:一、資產。(一)流動資產。(二)非流動資產。二、負債。(一)流動負債。(二)非流動負債。三、淨值。(一)創立基金。(二)累積餘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