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法規: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第11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並得依實際需要及業務特性設置分類帳。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帳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