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並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等之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
本會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該事業機構或其關係企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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