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第4條 頻率使用者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交頻率使用費。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