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第2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2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 本條定義的名詞 節目起迄時間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