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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條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 -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
第3條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第3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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