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10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0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填具之申請書或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審查費併予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