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人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營業資金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一)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衛星事業):新臺幣二億元。(二)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新臺幣五千萬元。(三)兼營前二者業務:新臺幣二億元。二、經營境外直播衛星事業或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其最低營業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二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