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境外直播衛星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二)及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二、開播時程。
三、頻道或節目規畫。
四、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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