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法母法 第四章 廣播電視廣告管理 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播送總時間,係指節目表所載每一節目播送起訖時間;節目起迄時間之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廣告時間: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三規定揭露贊助者及為置入性行銷之時間。二、電視事業所屬頻道節目之預告。三、非屬廣告之政策宣導。 本條定義的名詞 播送總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