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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4-2條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
- 第45條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廣播或電視執照:一、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
- 第45-1條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
- 第45-2條(刪除)
- 第45-3條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籌設許可者,於取得廣播、電視執照前營運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立即停止營運;未…
- 第46條依本法吊銷廣播或電視執照者,並由交通部吊銷其電臺執照。
- 第48條依本法所為停播或吊銷執照處分,受處分人抗不遵行者,得請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之。
- 第49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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