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四、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時事報導為主之內容。五、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本條定義的名詞 廣播事業 冠名贊助 新聞節目 新聞報導 兒童節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