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
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四、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時事報導為主之內容。
五、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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