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2條(共 2 條) 法規: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四、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時事報導為主之內容。五、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