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無法於所定期間內完成籌設並取得廣播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
- 第42條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於取得全部電臺執照後,得申請退還百分之四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百分之四十保證責任;於設…
- 第43條得標者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後,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成立財團法人。已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公司營業項…
- 第44條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者,應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
- 第45條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公司、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 第46條既有廣播事業依第十條、第十二條申請並得標者,主管機關於發給廣播執照時,應廢止其申請時所承諾繳回之廣播執照,並自發給廣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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