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1條 法規: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四章 之一公設廣播事業 第47-1條 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廣播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前項申請人之申請案件,依本章規定,不適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