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9條 法規: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四章 之一公設廣播事業 第47-9條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電臺執照影本。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廣播執照有關之文件。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廣播事業無關者,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