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審查後非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合格者,於主管機關公告審查合格名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而未得標,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無息發還。
三、參加競價而得標,於依規定繳納得標金金額或頭期款後,無息發還。
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得標金頭期款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
二、依第二十四條遭廢止競價資格或喪失競價資格。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主管機關依前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全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辦理者,其競價作業,由主管機…
- 第23條主管機關辦理競價作業時,各競價標的採一回合報價方式進行。前項報價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競價者報價之價金,全區性廣播事…
- 第24條主管機關為辦理競價作業,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主管機…
- 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一、報價標的非所申請之標的。二、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認或辨別。三、報價數值空白或提出二個以…
- 第26條競價程序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宣布暫停競價程序之進行,並視情形決定後續處理方式:一、發生不可抗力情事。二、…
- 第27條競價程序結束後,各競價標的之得標價為得標者之報價。競價程序結束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得標標的、得標價及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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