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一、報價標的非所申請之標的。二、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認或辨別。三、報價數值空白或提出二個以上不同報價。四、未於主管機關指定時間內遞交報價單。五、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報價單位進行報價。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效報價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