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三章 置入性行銷之管理 第7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除下列節目類型外,得為置入性行銷:一、新聞節目。二、兒童節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