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菸品。二、酒類。三、跨國境婚姻媒合。四、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五、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六、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