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四章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 第14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介入節目內容編輯。二、影響視聽眾權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