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三章 置入性行銷之管理 第11條 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因節目置入之商品、商標或服務而獲得利益者,得不視為置入性行銷:一、該商品、商標或服務在節目上之呈現,屬節目編輯上合理之素材。二、該節目係他國業者產製,且未經電視事業後製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