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1條 法規: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1條 審查諮詢委員會應依換發執照申請文件及換發執照審查表(如附件二)辦理初審。前項初審應就申請者之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與未來營運計畫分別進行審查,審查諮詢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提出改善建議,併同審查結果,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