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24條 法規: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六章 附則 第24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之。本法施行前既設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如無異動,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檢具發射機自評紀錄表報主管機關審核,經核准後換發電臺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