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0條 本會就受補助計畫進行之考評,得列為本會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書確實執行。因執行需求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因故未能履行者,應即以書面述明理由及提出變更方式或措施,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變更或終止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