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7條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終端設備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