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前條規定檢附文件且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評鑑。前項評鑑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並提出評鑑報告:一、產品驗證制度應符合ISO/IEC17065標準。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之規定。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評鑑相關之事項。經評鑑有不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