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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並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終端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終端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如附件二),始得辦理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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