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2條 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為三年。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驗證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評鑑。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通知驗證機構不得再受理審驗案件。驗證機構應於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已受理之審驗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