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7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7條 申請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者,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審定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