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專屬取得審定證明者及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所有。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同意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終端設備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一、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影本。二、使用人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