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5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5條 各種終端設備應依其技術規範所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辦理;尚未訂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之順序檢驗之,於符合前順序之標準時,免依後順序之標準檢驗:一、國家標準。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