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4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4條 供販賣或訂戶使用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技術規範審驗合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終端設備多重語言字幕測試項目之線上韌體更新日期,由本會公告之,但系統經營者擬提前更新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