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3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3條 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於接續時,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於接續條件及品質上為差別待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