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有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構)應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於收受驗證機關(構)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審驗不合格時,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逾期未申請複審或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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